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徐浩然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以权利为基础,以平等为前提,以对话协商为渠道,以达成共识为方针,以合法决策和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过政协会议协商和讨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其形式主要有: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建议;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直接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参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开展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鲜明的非线性动力学特点,其“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系统性机制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优越性是十分明显的。
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充分体现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在要求,明确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责任,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范围,有利于最广泛地实现社会各阶层有序政治参与。公民政治参与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基本途径之一。协商民主的政治参与,强调从公民参与到公共决策的制定实施过程。伴随现代化强国建设的逐步深入,中国公民不断增强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和法治观念,推进公民政治参与实现积极性、效能感和质量层次较高水平的提升。公民政治参与的扩大趋势对发展协商民主提出了客观要求,也为其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有效推动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形势下,面对决策环境复杂化、利益调整维度扩大化、决策利益相关方多元化、决策知识信息全面化,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迫切要求促进完善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党和国家决策是现代政治的重要一环,推进决策的科学和民主,能够降低不科学和不民主决策带来的不良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如果在人民群众参与方面有所缺失,国家治理的基础资源和依靠就会丧失,人民的广泛政治参与是中国共产党实现科学和民主执政的基础。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对于赢得政策客体的认同支持以及增强政策合法性有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使各阶层利益共识最大化,最大程度减轻了冲突对抗。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为调节利益矛盾提供了社会整合的有效机制。
民主集中制有利于推动公共理性的形成
民主集中制作为中国共产党根本的组织原则,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提供了体制机制资源。集中逻辑优先,服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以集中为前提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存在着国家利益,即人民群众的普遍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协商个体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时,自觉选择国家利益而调整个人利益,这是协商的逻辑前提。但集中是需要做出理性判断的。即协商只有从理性判断出发,才能尊重集中制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更加倡导公共理性,这是促使公共决策最大限度集中共识的关键。民主集中制原则为这一关键性条件提供了体制机制上的历史基础。
坚持群众路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协商民主在达成共识的过程中,更加注重自由、平等、充分的协商和求同存异、理性包容的协商品质。党的群众路线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组织基础,在推进群众路线过程中,贯彻了公平正义,加强了社会稳定。群众路线将群众问题用协商民主方式进行讨论解决,在和平、和谐、合理解决群众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完善。党和政府工作从群众角度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我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将协商民主和群众路线结合在一起,既缓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团结、促进了社会和谐和平发展,同时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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